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419666.12元,并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计付利息、罚息(但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三、若被告***、***未清偿本案债务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址于漳浦县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被告***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8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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