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5093.82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519.29元,违约金173.10元,此后利息和违约金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费用1803.0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13元,被告***负担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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