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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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河津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31018.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