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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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11执恢448号 沙峰、沙以发、封月玲、南京兴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吴竞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11民初7547号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支付执行款相关事项信息 收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10×××61 特别提示:付款至以上账户,必须注明付款单位、执行法官、执行案号等信息。 承办人:牛法官 联系电话:0551-653××××6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