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2017年11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YC-20171109003590《汽车租赁合同(专用条款)》;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租金8064元、违约金20131.2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17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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