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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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 遂川县路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03545.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0045.4元。 三、被告遂川县路顺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四、被告长沙玉城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五、被告***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六、被告***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30元,由原告***、***、***、***、***负担868元,由被告长沙玉城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负担1162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