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怡和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顺德怡和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39104.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9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以19030.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以36940.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104.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违约金总计以11731.33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怡和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