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东莞市欣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欣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两极》、《天涯》、《依靠》、《心太软》、《心情车站》、《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鱼》、《春天花会开》、《流着泪的你的脸》、《哭个痛快》、《对面的女孩看过来》、《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冰力十足》、《好聚好散》、《阴天》、《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盛夏的果实》、《真的吗》、《双城故事》、《爱情真伟大》、《没时间》、《北极光》、《十二楼》、《爱情有什么道理》、《怎么了》、《知足》、《温柔》、《终结孤单》、《时光机》、《纯真》、《憨人》、《相信》、《人生海海》、《爱情万岁》、《能不能不要说》、《有你的将来》、《永远的永远》、《心中无别人》、《好不好》、《借问众神明》、《为什么》、《反而》、《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白鸽》、《树枝孤鸟》、《爱情的尽头》、《花心》、《让我欢喜让我忧》、《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刀剑如梦》、《亲亲我的宝贝》、《明天我要嫁给你》、《怕黑》、《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求婚》、《不愿一个人》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 二、限被告东莞市欣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3元,由被告东莞市欣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5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