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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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中子矿业有限公司 哈密市开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无量新能源有限公司 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泉无量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市开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151092.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酒泉无量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市开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151092.16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中子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10元,由被告酒泉无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