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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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东莞市东华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2196**.72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3287.5元,由原告***负担1234.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2053.05元。上述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案伤残等级重新鉴定费3466元,由原告***负担130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2165元。上述鉴定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