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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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民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969元、伤残赔偿金59914元(29957元×20年×10%)、34934.4元(240天×145.56元)、8733.6元(60天×145.56元)、营养费450元(30天×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5元(21天×15元+10天×40元+6天×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33元(9064.6元÷2人×2.5年×10%)、鉴定费3600元、交通费2000元、重新鉴定所支出的费用760元,共计142239元中的120000元,已付10000元,再付1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142239元中的22239元,已付1000元,再付2123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重新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负担(已付)。 案件受理费4243元,由原告***负担1418元,被告***负担45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负担2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