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福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成大厦建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全体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477382.7元及利息(利息以各业主应缴存的维修资金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自2009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缴清之日止),并在缴存后十日内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交付给**大厦小区各业主;

二、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建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48.72元(已由原告预交),该款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7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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