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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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福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成大厦建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业主共有权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全体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477382.7元及利息(利息以各业主应缴存的维修资金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自2009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缴清之日止),并在缴存后十日内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交付给**大厦小区各业主; 二、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建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48.72元(已由原告预交),该款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