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株洲湘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攸县湘化机幼儿园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攸县湘化机幼儿园与第三人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签订的《房屋门面租赁合同》由原告(反诉被告)株洲湘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攸县湘化机幼儿园继续履行;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株洲湘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反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株洲湘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费直缴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