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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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弘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10919号 原告:上海弘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玉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蓓蕾。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上海弘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弘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通知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上海弘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