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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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四平市企航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欠款项人民币917500元; 二、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678450元为基数,以周万分之五计算(不足一周按照一周计)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上述欠款(人民币678450元)为止的违约金,但不应超过人民币20353.5元; 三、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239050元为基数,以周万分之五计算(不足一周按照一周计)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上述欠款(人民币239050元)为止的违约金,但不应超过人民币7171.5元; 四、驳回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9元,由原告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公司负担708元,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