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 二、由贵州高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20030.75元;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清偿范围内向贵州高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对***所有的车牌号为贵E×××××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型号3GYFN9EY、车辆品牌凯迪拉克、车辆识别代号3GYFN9EY9BS576254)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余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983元、公告费600元,由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3元,由贵州高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600元,由贵州高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直接给付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91元,退还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9983元,由***负担9977元,由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