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201执恢167号 陈永棋、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六盘水市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钟劳人仲案字[2016]55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受理陈永棋申请执行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永棋工资总额42000元及违约补偿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8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黔0201执1519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称,结案后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款项32000元,剩余20000元未按期支付,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4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黔0201执恢167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4月28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吴祥艳进行调查询问,吴祥艳承诺于2020年5月10日前将本案剩余款项20000元一次性付清,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2020年5月22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账,查明被执行人还剩9000元款项未支付,被执行人当即将剩余的款项9000元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恢16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