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4633元(2009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446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由被告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