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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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通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通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吉林通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8905.98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贷款全部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25‰计算、罚息按超期利息的50%计算)。 二、原告吉林通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镇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吉(2017)通榆县不动产权第000300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