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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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51600元; 二、被告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743770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15元,由原告***负担68206元,被告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