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幸福渠水域治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杂沙材料款2362134.8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62134.8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6620元,由原告***、***、***负担65302元,被告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4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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