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春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春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518140元及利息710236.99元(利息算至2020年8月5日止710236.99元,2020年8月6日始以2518140元基数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27元,减半收取计1631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13.5元,由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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