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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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8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饶市明顺矿业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人民币39,957.16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饶市明顺矿业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9元,减半收取89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元,共计2,698.5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饶市明顺矿业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承担1,349.5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承担1,349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