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中包华磊米罗环保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
山西中包凌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中包华磊米罗环保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161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2019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截止2020年10月23日暂计为36317.74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山西中包华磊米罗环保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诉讼保全申请费2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2814元,由被告山西中包华磊米罗环保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通知、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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