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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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鱼塘煤矿、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凤凰山煤矿、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威宁县大街乡牛吃水煤矿、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阿戛煤矿、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阿戛乡陈家沟煤矿、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大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邦红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04032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67661.1元(逾期付款利息算至2019年1月1日止,2019年1月2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六盘水邦红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31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297319元,由原告六盘水邦红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1674元,被告负担3564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第一项款项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