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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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3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1日共45047.46元,2019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原告业务系统规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4.3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754.3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5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