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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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凯里市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优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凯里市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171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凯里市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504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凯里市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12060元。 三、驳回原告凯里市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凯里市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6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负担1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