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谷道粮原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从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租赁的位于通辽市××区#、8#、9#、10#四幢商品房返还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支付房屋租金150000.00元及违约金5895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5日,2020年3月5日以后的租金以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违约金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日1‰支付至房屋返还之日止)、律师费5000.00元,合计2139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41.00元,由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86.00元,由被告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7-27
发布日期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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