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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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中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路面工程工程款16,093,631.12元,并从2019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为止; 二、被告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16,093,631.12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充中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2,02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10,000元,由原告南充中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456元、鉴定费310,000元,由被告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66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