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至强工具有限公司 临沂强熙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至强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强熙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240元及利息(利息以324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临沂强熙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北至强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