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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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内赔偿原告潘小业109352.91元。 二、被告董兴芳赔偿原告潘小业41138.4元。 三、被告李富宗、邯郸市邯山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丘市景诚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通过银行汇至原告潘小业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密水分理处开户的6228480296193044769账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1元,减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负担29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负担1186元,董兴芳负担446元(因原告已垫付,被告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银行汇至原告潘小业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密水分理处开户的6228480296193044769账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