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天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普定县兴源煤矿 安顺永峰煤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顺永峰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就普定县兴源煤矿的转让价款6991000元、安全风险保证金1500000元,共计8491000元,并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违约金至价款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反诉原告)安顺永峰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律师代理费120000元、仲裁费75508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顺永峰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7590元,被告(反诉原告)安顺永峰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顺永峰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