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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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爱革路健身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爱革路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退还原告***剩余健身费用387.15元。 二、被告***对被告延边爱革路健身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延边爱革路健身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被告延边爱革路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