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锐洋电机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飞货运有限公司 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锐洋电机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改造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锐洋电机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预付款3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预付款本金之日,随预付款本金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