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
和县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6,122,374.96元;

二、原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工程专家研发楼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应付工程款3,396,748.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利息1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负担1761元,由被告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7
发布日期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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