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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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宏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卫市鑫荣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 海原县振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海原县振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型货车修理费180000元、拖车费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307元,共计20430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元,原告海原县振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负担2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