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6186.3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服务费124004.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7.5元,由被告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