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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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郴州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毁损重建损失130000元; 二、由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郴州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32000元; 三、由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郴州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租房租金4335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18.23元,由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郴州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