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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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鑫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贷款本金1710663.62元,截止至2019年2月26日的利息(含罚息)740953.41元,律师费48319元。合计2499936.03元。 二、被告***、***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付自2019年2月27日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02%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青海鑫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保证责任。被告青海鑫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7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青海鑫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