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能物流有限公司 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铝青海铝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国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N-JGSH-G-XDSD-1711-544《铝锭购销合同》、GN-JGSZ-G-QHBH-1811-750《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国能物流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4.1亿元、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868749.99元; 三、原告上海国能物流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的范围内对被告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编号为民市监动押(2019)0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国能物流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1947元,由原告上海国能物流有限公司 负担287034元,被告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04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赵 亮 审 判 员孙丰虎 人民陪审员陈 祎 二Ο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王文茜 书 记 员南美玲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