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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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承兑汇票垫付款12000000元,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的垫付款利息636000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承兑汇票垫付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支付,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对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账号为×××的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在12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9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