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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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荣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785民初5839号 原告:山东荣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梅。 被告:***。 被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荣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汇天融通物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车款900000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将合同约定的10台自卸半挂车及仓栅箱10个立即提走;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车辆挂牌费用2368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定作合同》(自卸)、《货箱定作合同》,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定作自卸半挂车10台及仓栅箱10个,每台车加箱的价格为人民币110000元,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100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协议生效次日起30天提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加工定作的车辆及仓栅箱,定作完成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的时间提车。原告多次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付款提车,但被告一直未提车。被告仅仅支付了合同定金200000元,尚欠原告车款90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变更双方于2017年6月17日签订的《定作合同》(自卸)、《货箱定作合同》为以下内容:其中已挂牌的四台车(车牌号分别为:鲁V×××**、鲁V×××**、鲁V×××**、鲁V×××**)按照每台车人民币110000元的价格计算为440000元,四台车的挂牌费用为15004元,该四台已挂牌的车辆由被告提走;剩余六台未挂牌的车改为普通半挂侧翻(不含轮胎、钢圈),价格为48000元/台,六台车总价款为288000元,以上价款合计为743004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定金200000元,尚欠原告车款543004元; 二、被告欠原告的上述543004元车款,由二被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开始用石头抵顶欠款,三个月内抵顶完,如果二被告在三个月之内抵顶不完,则欠款543004元由二被告在2020年3月14日之前付清,并且二被告自愿额外支付原告400000元作为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