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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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4604.275元;

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4604.275元(含被告***已垫付的费用50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理赔时直接支付给***);

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660.482元;

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568.778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原告负担16元,被告***负担23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8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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