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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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68,000元; 二、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以322,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以4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66.04元,由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