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偃师市新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偃师市广通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豫03民终683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9)豫038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609875.62元及利息(2019年6月30日前的利息为1589861.99元,2019年7月1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609875.62元为基数按年利息18.824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执行时扣除2010511.92元);

三、***、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四、驳回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88元,由***、***、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22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88元,由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22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22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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