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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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63122.70元”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98022.7元;

三、驳回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负担7572元,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8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46元,由***、***负担6661元,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5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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