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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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94847488.8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94847488.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偿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3858元,由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负担498472元,原告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负担55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