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809.79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月利率9.0625‰计算;以本金48809.7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0625‰上浮50%计算,已偿还利息1009.94元应予以扣除),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元,被告***、***、***负担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4
发布日期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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