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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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950元; 二、被告***对被告***第一项判决债务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23.76元,减半收取511.8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