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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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山市双合镇合成村马布毡经济合作社支付占用费6075元及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900元/年/亩支付1.5亩土地的占用费;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鹤山市双合镇合成村民委员会七樟(土名)西金竹村进村道路与马布毡村进村道路交界的1.5亩土地上的罗汉松树桩清理完毕并平整土地后交还给鹤山市双合镇合成村马布毡经济合作社; 四、驳回鹤山市双合镇合成村马布毡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2734.8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50元,由鹤山市双合镇合成村马布毡经济合作社负担2684.83元。鹤山市双合镇合成村马布毡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734.85元,一审法院应予退回50元;***、***、***应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负担50元,由鹤山市双合镇合成村马布毡经济合作社负担87.5元。***、***、***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本院予以退回87.5元;鹤山市双合镇合成村马布毡经济合作社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